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8民初256号
原告:***,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735531144N,住所地河南省鹿邑西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