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22民初2936号
原告:***,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城县板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大街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735531144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男,196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盐城市盐都区。
原告***诉被告***、***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茹
附:本案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