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11民初1784号
原告:**婼,女,194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旭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工业路2813号东区2号楼21-22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执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山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太行中路15号。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执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
省焦作市龙源湖小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婼诉被告河南省旭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焦作市山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焦作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婼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院予以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婼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婼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