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嘉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湖北高基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203民初1139号 原告:***,男,195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市西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高基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西塞山区工业园区凉山村村委会201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湖北高基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