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203民初1139号
原告:***,男,195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市西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高基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西塞山区工业园区凉山村村委会201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湖北高基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