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嘉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丰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281民初2703号 原告:湖北丰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金湖办事处牯羊村上**1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丰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湖北丰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丰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湖北丰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柯彬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