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281民初2703号
原告:湖北丰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金湖办事处牯羊村上**1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丰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湖北丰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丰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湖北丰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柯彬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