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281民初2004号
原告:**进。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大冶市新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冶观山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
被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进诉被告大冶市新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进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进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进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