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嘉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进与大冶市新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281民初2004号 原告:**进。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大冶市新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冶观山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 被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进诉被告大冶市新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进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进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进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