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美辰文化营造有限公司

江苏美辰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段全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1民终39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美辰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林隐路红星桃花源1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全民,男,1955年8月21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3年3月16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原审第三人:周四六,男,1966年1月9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上诉人江苏美辰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段全民、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周四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9)苏1112民初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段全民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案涉**架安装工程木工系发包给***,有收款协议为证。美辰公司未雇佣过段全民,也未向其发放工资。 段全民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辩称,认可一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判。 段全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美辰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47982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6月12日,美辰公司与镇江市实验高级中学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美辰公司承接镇江市实验高级中学**架维修改造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为274449.21元。2017年8月10日,段全民至镇江市实验高级中学从事上述工程的安装工作。2017年8月15日下午13时许,段全民施工时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后被送往镇江市三五九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2天),经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头顶部皮肤裂伤,于2017年9月6日出院,产生住院医疗费35398.44元(段全民**其只支付15398.44元,在本案中只主张处理15398.44元。关于另外20000元,段全民**不清楚谁垫付,美辰公司、***均表示不是自己垫付,是谁垫付也不清楚)。出院后,段全民多次前往镇江市三五九医院复查,支付医疗费641.38元。2017年11月23日,段全民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美辰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后于2018年3月26日撤回起诉。2018年12月4日,段全民向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2月10作出镇工伤案字(2018)第009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又查明,美辰公司具有相应施工资质,***不具有相应施工及劳务资质。2017年11月2日,***出具收款协议一份,载明:项目名称:镇江市实验高中室外**架安装工程;工种:**架防腐木安装工(室外);承包方式:包工;总包价:壹万元整;负责人姓名:***;本人现收到江苏美辰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上项目包工工资壹万元整,该项目所有工人工资结清。美辰公司**,将木工劳务以10000元发包给***,段全民是***雇佣来做木工的,周四六是美辰公司的员工;*****,是美辰公司的员工周四六喊我去做点工的,工钱每天270元,并不是美辰公司将木工分包给我的,并且我个人也没有资质,美辰公司不可能将木工发包给我,我从美辰公司领取的10000元是37.5个工的工钱(37.5个工×270元/个工为10125元,扣除125元),**过来之后,我就发给其他人了;段全民**,具体美辰公司和***什么关系,由法院审核。 另查明,段全民一直从事木工装潢工作。 案件审理过程中,段全民申请对其伤残程度、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1.被鉴定人段全民因外伤致L1椎体粉碎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已构成人体损伤九级伤残;2.误工期为180天,护理期为90天,营养期为90天。因本次鉴定,段全民支付鉴定费2915元。关于工资情况、段全民受伤过程。段全民**,**喊我去镇江实验学校帮忙做木工,开始没讲一天多少钱,就是让我去帮忙做点工,事发那天下午1点开始干活的,因为干完活要回高资,路途比较远,早点干完早点回家,当时我站在高处(1.5米),**、李高明站在下面,我用绳子系住木方的中间部位,在***的过程中,绳子向木方的高处滑动,我失去重心从高处摔下来了,后来周四六把我送到医院,至于医院里垫付的20000元医疗费是谁垫付的,我不清楚,2018年快过年的时候,**将6天的工钱给了我,我才知道每天230元,合计1380元。*****,周四六喊我去做点工(木工),每天270元,地点在镇江市实验学校,周四六还让我再喊几个人去,我就喊了**、**,**另外喊了几个人,我做了11.5个工,**做了3个工,**他们一起做了23个工,一共做了37.5个工,合计10125元,与美辰公司结算时,该公司只支付给我10000元,单子是周四六做的,周四六说我喊的人做工出了事故,扣125元,只发10000元,我没说什么,拿到这10000元,其他人都是我喊来做点工的,我不能扣别人钱,只好从我自己做工的工钱中扣除125元,然后把工钱都给其他人;****,我干了3天,一天270元,工资已经发给我了,是***给的,事发那天,我不在现场;****,2017年8月,***打电话给我,说市区桃花坞一个学校工地上需要木工,让我喊几个人过去做木工,每天270元,后来我陆续喊了段全民、李高明、***、**,周四六是工地上负责的人,是周四六喊***去做工的,事发那天,段全民在1.5米的高处用绳子拽木方,后来***起来,绳子一滑,段全民就从高处摔下来受伤了,我一共做了9个工,段全民做了4个工,李高民做了7个工,***做了2个工,**做了1个工,合计23个工,每个工270元,合计6120元,工钱***全部支付给我了;****,2017年8月15日,**喊我去桃花坞一所学校做木工,我就做了1天,工钱一天270元,后来段全民从高处摔下来了,具体摔下来的原因,我不清楚。另一审法院与李高明、***电话核实,其中李高明表示**(具体名字记不清楚)喊自己去做工,每天270元,做了几天记不清楚了,段全民是在高处用绳子***的过程中受伤的(***的过程中,绳子向翘起来的那边一滑),工钱**全部支付给了自己;***表示,**喊自己去做木工,每天270元,做了2、3天,工钱**全部支付了,段全民受伤那天自己就在现场,当时段全民用绳子***,一般情况下都是人把木方抬上去或者扛上去,段全民在***的过程中绳子一滑,木方另一头翘起来了,绳子滑向翘起来的那一边,段全民就从高处摔下来了。对于上述**,美辰公司称***的**有不真实的地方,公司确实将木工发包给***,也没有理由扣款125元,另外其他人都是***喊的,他们的**有不一致的地方,如段全民**每天230元与其他人**的每天270元不吻合。 一审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美辰公司称其公司将安装防腐木工劳务工程发包给***(有***出具的收款协议为证),段全民是***雇佣的人员,***是雇主,对于段全民的损失由***承担,其公司只承担选任过失;***称,美辰公司并未将劳务工程发包给自己,其是做点工的,对于段全民的损失由美辰公司承担,与自己无关;段全民**,具体美辰公司、***什么关系,由法院审核。 关于本案争议焦点:雇主是谁,责任如何划分。第一、雇主认定问题。1.收款协议记载承包方式:项目名称:镇江市实验高中室外**架安装工程;工种:**架防腐木安装工(室外);承包方式:包工;总包价:1万元;本人收到江苏美辰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上项目包工工资1万元,该项目所用工人工资结清;收款人:***。但上述收款协议中并无美辰公司签章,仅有***在收款人处签名,不符合发包合同签订的形式要件(既然为发包合同,应有合同的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并签名或者**)。2.该收款协议出具时间为2017年11月2日,本案事发时间为2017年8月15日,可以看出该收款协议是事发之后才出具的,不符合正常合同的签订时间。3.***不具有相应劳务资质。4.***称是做点工的,每天270元,与**、**、**等人证言相互印证,目前美辰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本案工程中获利(除每天270元工钱之外)。根据上述情况,结合本案,认定美辰公司为雇主,***并非雇主。对于段全民的损失由美辰公司承担责任,***不承担责任。第二、责任划分问题。本案中,段全民在高处用绳子***(用绳子系住木方的中间部位),在***的过程中,绳子向木方的高处滑动,段全民失去重心从高处摔下来而受伤。段全民作为一直从事木工装潢工作的人员,理应知晓在高处用绳子***的风险,但其疏于防范,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美辰公司的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由美辰公司对段全民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关于段全民因本案事故所受的损失,作如下认定:1.医疗费16039.82元,根据病人费用清单、门诊收费票据、预交金收据等确定医疗费金额为36039.82元,其中关于20000元预付金,段全民及美辰公司、***均表示不是自己支付的,且本案中段全民未主张该项费用20000元,对于该项费用20000元,暂不在本案中予以处理,相关当事人可另行主张。余款16039.82元,本案中予以处理;2.住院伙食补助费770元(35元/天×22天),根据段全民的伤情和住院天数确定;3.营养费2700元(30元/天×90天),根据段全民的伤情和鉴定报告确定;4.护理费8550元(95元/天×90天),根据段全民的伤情和鉴定报告确定;5.误工费,段全民一直从事木工装潢工作,无固定收入,且未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故参照上年度同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酌定按照每天110元计算180天为19800元;6.残疾赔偿金160480元(47200元×17年×20%),段全民主要收入来源于非农业,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参照鉴定报告确定的九级伤残等级及段全民的年龄予以确定;7.精神抚慰金10000元,根据段全民的伤残等级确定;8.交通费800元,酌定;9.财产损失100元,段全民虽未提供证据证明,但考虑到该损失的客观存在,酌定100元;以上合计为219239.82元。综上,美辰公司赔偿段全民各项损失共计153467.87元(219239.82元×70%),驳回段全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一、美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段全民各项损失153467.87元;二、驳回段全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40元,鉴定费2915元,合计4555元,由段全民承担1355元,由美辰公司承担3200元。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虽然***在收款协议中签字,但该收款协议系事发之后出具,且并无美辰公司签章,故不能认定该收款协议系发包合同,不能认定美辰公司将案涉安装工程发包给***。且关于本案有关劳务费用计算的问题,***、**、**、**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故一审法院认定美辰公司系段全民的雇主,并无不当。美辰公司应当承担责任。至于责任比例问题,一审法院根据过错,确定的责任承担数额,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上诉人江苏美辰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40元,由上诉人江苏美辰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孙 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