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段全民与润州区卢湾钢模出租站、***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112民初3446号之一
原告:段全民,男,1955年8月21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润州区卢湾钢模出租站,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312国道与官附路交界处。
经营者:***,该出租站业主。
被告:***,男,1966年1月9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告:江苏美辰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林隐路红星桃花源1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3月16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原告段全民与被告润州区卢湾钢模出租站、***、江苏美辰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全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段全民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陈 新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袁 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