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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全民与润州区卢湾钢模出租站、***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段全民与润州区卢湾钢模出租站、***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112民初3446号之一 原告:段全民,男,1955年8月21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润州区卢湾钢模出租站,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312国道与官附路交界处。 经营者:***,该出租站业主。 被告:***,男,1966年1月9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告:江苏美辰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林隐路红星桃花源1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3月16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原告段全民与被告润州区卢湾钢模出租站、***、江苏美辰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全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段全民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陈 新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袁 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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