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乾嵩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

北京乾嵩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6民初18599号

原告:北京**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双孝村一区261号。

法定代表人:田红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衍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纪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槐房村(槐房联合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瀚然,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与被告北京世纪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开元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装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衍新,被告世纪开元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瀚然到庭参加诉讼。

**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86 486.5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利息损失:以859 891.9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以26 594.6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槐房联防队办公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的槐房联防队办公室装饰装修工程,工程地点为北京市丰台区御槐园小区;承包范围为槐房联防队办公室装饰装修工程、朝筑工程、水吸工程、电气工程、空调工程、相应拆零星工程及甲方安排的其他项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全承包制;工程价款为固定总价:886 486.5元(捌拾捌万陆仟肆佰捌拾陆元伍角)。工程结算约定工程竣工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7%,工程质保期满并经甲方验收工程无质量问题后支付剩余3%尾款。原告按照合同要求进场施工,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施工内容,被告于2017年9月16日对涉案工程予以实际使用,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故诉至贵院,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世纪开元公司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在被告的资金链断裂,没有资金给付给原告,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

本院对于双方无争议的施工合同、附件予以确认,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世纪开元公司(发包人,甲方)与**装饰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槐房联防队办公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御槐园小区,开工日期2017年7月20日,竣工日期2017年9月15日,承包范围槐房联防队办公室装饰装修工程、砌筑工程、水暖工程、电气工程、空调工程、相应拆零星工程及甲方安排的其他项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全承包制。工程价款为固定总价886 486.5元(捌拾捌万陆仟肆佰捌拾陆元伍角)。双方指定的住工地代表,发包人代表:佟XX,承包人代表:李XX。工程竣工后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经甲方验收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负责返工,直至达到合格标准,且返工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工程保修期限为贰年,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范围为施工的所有项目。工程竣工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97%;工程质保期满并经甲方验收工程无质量问题后支付剩余3%尾款。庭审中,双方确认实际施工及竣工时间为合同约定时间,涉案工程为先施工,后根据施工的实际情况签订书面合同。世纪开元公司陈述涉案工程曾经于2017年10月、11月期间进行竣工验收,11月中旬世纪开元公司实际使用涉案工程所涉房屋,2017年底由世纪开元公司人员确认了工程量及工程款情况,工程款数额与合同中所载数额一致。**装饰公司对于世纪开元公司的主张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世纪开元公司与**装饰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装饰公司已依约完成工程施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完毕并已投入使用,且工程质量保修期已届满。双方对于工程总价款等事实均无争议,世纪开元公司应依约支付工程款。世纪开元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款项,**装饰公司关于利息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世纪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886 486.5元;

二、北京世纪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利息(以859 891.9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6 594.6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款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32元,由北京世纪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陆宋宁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