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乾嵩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

***与中机建工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2377号

原告:***,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

被告:郭书军,男,55岁,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北京乾嵩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大街6号院1号楼2层南塔211。

法定代表人:田红霞。

被告:中机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北沙滩1号中国农机院31号楼A座9层。

法定代表人:李惠。

原告***与被告郭书军、北京乾嵩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中机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庄庆龙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秀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