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腾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腾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581执5568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腾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东吴南路155号2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3月20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
苏州腾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虞民初字第006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腾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68596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6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1360元,由被告***负担。根据苏州腾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请求,本案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97322.5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7月29日、2019年8月28日、2019年11月2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多处银行帐号,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超过百元的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2、2019年7月2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并未申报财产。
3、执行中本院通过常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常熟市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执行中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
5、执行中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6、执行中向申请执行人寄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本案执行标的697322.5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鑫
审判员*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朱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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