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腾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腾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镇江捷达钢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102民初47号
申请人镇江捷达钢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腾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413000元的财产,并在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413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腾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1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培华
书记员  荆小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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