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腾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4422苏州腾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苏州鼎鑫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507民初4422号
原告苏州腾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腾翔公司)与被告苏州鼎鑫物流有限公司(下称鼎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曾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审理中,鼎鑫公司提出反诉,本院合并审理。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2017)苏0507民初110号民事判决。后,腾翔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作出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本案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并另行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9年9月5日、2020年5月26日、7月2日和12月7日公开进行开庭和质证。其间,本院组织双方对于涉案工程中的框架梁等部分进行了质量鉴定。审理中,原告腾翔公司和反诉原告鼎鑫公司分别申请撤回对本案本诉和反诉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腾翔公司和反诉原告鼎鑫公司分别申请撤回对本案本诉和反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苏州腾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鼎鑫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苏州鼎鑫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腾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65227元,由腾翔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16元,由鼎鑫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乔宁宁 审 判 员  候佳芸 人民陪审员  卢芝华
书 记 员  杨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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