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腾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鼎鑫物流有限公司与苏州腾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苏0507执22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鼎鑫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腾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的(2017)苏0507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腾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鼎鑫物流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2110140元。二、驳回原告苏州鼎鑫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074元,由原告苏州鼎鑫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4390元,被告苏州腾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3684元(此款原告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回,被告苏州腾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鼎鑫物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139732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7月1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3日、2020年2月2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地产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人民币583533元,扣划并退付给申请人。本院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2020年3月25日,考虑到被执行人经济状况,经本院主持,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苏州鼎鑫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腾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2019)苏0507执22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木林 审判员  邹建良 审判员  路宽成
书记员  孙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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