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腾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腾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苏州鼎鑫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执复26号
复议申请人苏州腾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翔公司)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7执异9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在执行苏州鼎鑫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鑫公司)与腾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腾翔公司对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执行法院另查明,腾翔公司与鼎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法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2017)苏0507民初110号民事判决。因原、被告均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以二审中出现新情况,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于2019年6月4日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执行法院查明,鼎鑫公司与腾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法院于2017年2月立案受理后,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2017)苏0507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一、腾翔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鼎鑫公司违约金人民币2110140元。二、驳回鼎鑫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腾翔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2018)苏05民终10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因腾翔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鼎鑫公司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9)苏0507执2299号。
执行法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7)苏0507民初606号民事判决申请法院执行,合法有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本案中,腾翔公司认为本案据以执行的(2017)苏0507民初606号民事判决所依据的事实,主要来自于(2017)苏0507民初110号民事判决,而(2017)苏0507民初110号案件因二审中出现新情况而由二审法院撤销了该判决并将该案发回执行法院重审,故腾翔公司认为本案执行所依据的(2017)苏0507民初606号民事判决有被改变的可能,并据此提出异议,该异议请求并无法律依据,且亦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受案范围,应不予受理,现该案已立案受理,故应裁定驳回申请。若腾翔公司认为另案查明的事实足以推翻(2017)苏0507民初606号已生效民事判决的,腾翔公司可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裁定:驳回腾翔公司的异议申请。 执行复议审查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中,腾翔公司认为本案执行依据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存在错误,不属于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苏州腾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7执异93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蔚珏 审判员  水天庆 审判员  谢 坚
书记员  邹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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