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腾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腾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苏州鼎鑫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苏0507执异9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鼎鑫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鑫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腾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腾翔公司对本院立案执行该案件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7)苏0507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合法有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本案中,异议人认为本案据以执行的(2017)苏0507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所依据的事实,主要来自于(2017)苏0507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而(2017)苏0507民初110号案件因二审中出现新情况而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该判决并将该案发回本院重审,故异议人认为本案执行所依据的(2017)苏0507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有被改变的可能,并据此提出异议,该异议请求并无法律依据,且亦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受案范围,应不予受理,现该案已立案受理,故应裁定驳回申请。若异议人认为另案查明的事实足以推翻(2017)苏0507民初606号已生效民事判决书的,异议人可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原告苏州鼎鑫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腾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立案受理后,经过审理,通过原、被告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解除合同通知书、回函等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认定了该案事实,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2017)苏0507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苏州腾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鼎鑫物流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2110140元。二、驳回原告苏州鼎鑫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不服该判决,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2018)苏05民终10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因腾翔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鼎鑫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9)苏0507执2299号。 另查明,原告(反诉被告)苏州腾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苏州鼎鑫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2017)苏0507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因原、被告均不服该判决,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认为,因二审中出现新情况,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遂于2019年6月4日作出(2018)苏05民终98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7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发回本院重审。 上述事实,由(2017)苏0507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2018)苏05民终10367号民事判决书、(2017)苏0507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2018)苏05民终9837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驳回异议人苏州腾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苏 林 泉 审 判 员 卢 秋 明 人民陪审员 卢 芝 华
法官 助理 实习黄冬 书 记 员 姚 丽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