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5民初511号之一
原告苏州腾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新希望双喜乳业(苏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延丽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苏州腾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希烨,被告北京建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牛庆中、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昊,被告新希望双喜乳业(苏州)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建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申请追加张家宝为本案第三人,本院裁定予以准许。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苏州腾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希烨、被告北京建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昊、被告新希望双喜乳业(苏州)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9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苏州腾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萌之、被告北京建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昊、被告新希望双喜乳业(苏州)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建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4日申请撤回追加张家宝为第三人,本院裁定予以准许。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腾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苏州腾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腾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建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新希望双喜乳业(苏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00元,减半收取6100元,由原告苏州腾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延丽
人民陪审员 范泉云
人民陪审员 黄丽萍
书 记 员 吴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