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源宏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北京盛源宏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通民保字第19123号
申请人北京盛源宏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铺头村320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64年2月29日生。
被申请人***,男,1960年11月20日生。
申请人北京盛源宏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与被申请人***发生纠纷,申请人北京盛源宏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142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盛源宏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限额人民币一百四十二万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