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源宏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债权通用裁定模板
发布日期:2015-7-3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通执字第0400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盛源宏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912795-1。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通民初字第01322号文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财产以人民币1437734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杨 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国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