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长兴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民再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五莲县。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五莲县。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五莲县。 以上三再审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扶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山东长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新甫街道新兴路9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698052688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日照市莒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日照市莒县店子集镇沟头社区东沟头村孟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MA3CG828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原审被告:**,男,198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山东长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日照市莒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2018)鲁1122民初5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9月4日作出(2019)鲁11民申11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就本案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诉讼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再审案件受理费2739元,减半收取1369.5元,由再审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 建 审判员 *** 审判员 姚 艳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