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民初6671号
原告:***,男,195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村157号,身份证号码3709201950********。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国(实习律师),山东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住新泰市汶南镇***村北大街后巷1号。身份证号码3709201971********。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交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东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09069362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龙、**,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高速材料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高速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D栋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MA3CJE2Y6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山东长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新甫街道新兴路9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698052688C。
法定代表人:**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山东裕鲁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汶南镇***村滨湖路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M4YGX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山东高速矿业有限公司(曾用名:齐鲁交通(新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石莱镇东石莱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P0213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绿城玉兰花园59号楼2**2702,身份证号码3709201969********。
原告***与被告***、山东**交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高速材料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长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裕鲁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山东高速矿业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