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长兴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长兴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民初4257号 原告:山东长兴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新甫街道新兴路9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698052688C。 法定代表人:**标,该公司法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长城路46号国山中心25楼2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D760U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长兴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长兴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50元,减半收取4275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山东长兴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晶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