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民初4257号
原告:山东长兴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新甫街道新兴路9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698052688C。
法定代表人:**标,该公司法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长城路46号国山中心25楼2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D760U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长兴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长兴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50元,减半收取4275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山东长兴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晶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