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执保2030号
申请人:泰安市清水河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华丰镇高庄村富华小区16号楼3**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MA3C5RKCXJ。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长兴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新甫街道新兴路9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698052688C。
法定代表人:**标。
申请人泰安市清水河煤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长兴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泰安市清水河煤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长兴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00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本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安市清水河煤业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长兴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0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泰安市清水河煤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仿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