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长兴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宁阳县朋友建材销售中心、山东长兴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执保1977号 申请人:宁阳县朋友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泰安市宁阳县磁 窑镇圣海明都小区23号楼3**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921MABQABG31G。 经营者:**。 被申请人:山东长兴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新甫街道新兴路9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698052688C。 法定代表人:**标,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宁阳县朋友建材销售中心与被申请人山东长兴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阳县朋友建材销售中心于2023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长兴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9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为本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阳县朋友建材销售中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长兴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9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790元,由申请人宁阳县朋友建材销售中心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仿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