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执保1649号
申请人:山东长兴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新甫街道新兴路9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698052688C。
法定代表人:**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长城路46号国山中心25楼2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D760U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经理。
申请人山东长兴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长兴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山东长兴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山东长兴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仿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