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民申17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长虹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瀛瑞街2号-1。
法定代表人:刘金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玺,北京市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天润鸿业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孙河村405车站东侧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中海,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北京长虹开关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天润鸿业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20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北京长虹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长虹开关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长虹开关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孙颖颖
审 判 员 陈 伟
审 判 员 胡林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 卉
法官助理 陈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