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润鸿业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长力五金有限公司与北京天润鸿业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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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5民初14158号
原告:北京长力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周营村村委会西1000米平房。
法定代表人:王秀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佰达,北京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诗超,北京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瑞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香江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刘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婧,北京天驰君泰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观唐城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下庄村西100米(富兴冲压件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郭学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静,北京水波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润鸿业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孙河村405车站东侧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中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爱京,北京嘉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长力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力五金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瑞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瑞平公司)、被告北京观唐城投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唐城投公司)、被告北京天润鸿业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鸿业公司,与东方瑞平公司、观塘城投公司合并简称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力五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开佰达、唐诗超,东方瑞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婧,观唐城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静,天润鸿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爱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力五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第4157987号、第4772750号、第1482676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长力五金公司经济损失638 400元;3.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长力五金公司合理开支75 000元(包括律师费70 000元、公证费5000元)。事实和理由:长力五金公司经受让取得第4157987号、第4772750号、第14826763号三枚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均核定在第6类金属井盖等商品上。2020年8月,长力五金公司发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容慧路1号院的“燕保·马泉营家园”小区内地面井盖(以下简称涉案井盖)上使用了与上述三枚商标相同的标识。东方瑞平公司作为“燕保·马泉营家园”的开发商,观唐城投公司、天润鸿业公司作为“燕保·马泉营家园”的施工单位,未经许可购进内含长力五金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井盖并安装在小区内,该行为属于销售侵犯长力五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长力五金公司诉至法院。
东方瑞平公司辩称,涉案井盖产权无偿移交给电力部门,东方瑞平公司不存在销售涉案井盖的行为;东方瑞平公司将“燕保·马泉营家园”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观唐城投公司、观唐城投公司又将电力井盖工程分包给天润鸿业公司,东方瑞平公司作为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开发商,无侵犯长力五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观故意,且能够证明涉案井盖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长力五金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观唐城投公司辩称,涉案井盖由天润鸿业公司负责购买、安装,观唐城投公司属于涉案井盖的使用者,未销售涉案井盖,不构成商标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天润鸿业公司辩称,长力五金公司不能证明天润鸿业公司在2014年购买涉案井盖前三年即2011年至2014年期间使用了涉案商标,长力五金公司不具备起诉资格;长力五金公司未公布其生产的电力井盖的购买渠道,天润鸿业公司只能从市面上购买带有“长力金盟”相关商标且外观良好的井盖,长力五金公司无法证明涉案井盖为侵犯其注册商标的商品;天润鸿业公司仅提供涉案井盖购买和安装服务,并未向东方瑞平公司、观唐城投公司出售涉案井盖;长力五金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过高。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长力五金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6年10月14日、2008年6月21日、2015年9月14日,北京长力金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分别获准注册第4157987号“”图形商标、第4772750号“”商标、第14826763号“”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6类金属井盖等,均在有效期内。2019年9月6日,长力五金公司受让上述三枚商标。
2017年6月至2019年7月期间,长力五金公司入围北京朝阳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城区供电开发有限公司、国网北京城区供电公司等公司的电力辅材、第十六包井盖电杆类、设备材料包等招标项目。2018年2月至2019年12月期间,长力五金公司与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朝阳供电公司、北京富凯源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签订了20余份商标为“长力金盟”的井盖买卖合同,井盖单价为1580元至1750元。
2020年8月26日,长力五金公司委托代理人及公证员来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容慧路1号院的“燕保·马泉营家园”小区,公证书记载该小区内共有76个带有“长力金盟”字样或商标的井盖(见附图一、附图二)。小区内住宅楼告示牌显示东郊农场保障房项目建设单位为东方瑞平公司,施工单位为观唐城投公司。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上述公证保全过程出具(202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4249号公证书。
2012年8月27日,东方瑞平公司与观唐城投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观唐城投公司承包朝阳区东郊农场保障性住房E地块项目(Ⅲ标段),承包范围包括设计图显示的全部工程以及E地块室外工程,合同价款为固定单价,合同附件观塘城投公司出具的投标文件内单位工程人材机汇总表中包含五防井盖。东方瑞平公司提交的验收记录显示上述项目竣工时间为2015年1月10日。2020年7月13日,东方瑞平公司累计向观唐城投公司支付项目结算款413 525 161.92元。
2014年3月、2014年8月,观唐城投公司与天润鸿业公司签订三份《施工合同》,约定天润鸿业公司承包东郊农场保障房E地块公共租赁住房项目1#开闭站、2-5#配电室供电工程,1-4#配电室低压供电工程以及5#高基配电室及室外低压供电工程。工程预算表均包括井盖,单价均在1673元至1679元。诉讼中,天润鸿业公司认可涉案井盖由其购买、安装,但未提交购买凭证。
另查一,东方瑞平公司称“燕保·马泉营家园”的住宅出售给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由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向公租房分配对象出租。
另查二,长力五金公司提交了律师费发票7万元、公证费发票2万元,长力五金公司主张公证费发票金额为4份公证书总支出费用,本案主张公证费5000元。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合同、公证书、《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长力五金公司系第4157987号商标、第4772750号商标和第14826763号商标的专用权人,在上述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中,“燕保·马泉营家园”小区使用的井盖与长力五金公司三枚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井盖属于相同商品。附图一井盖上的“长力金盟”文字标识与第14826763号商标文字一致,两者构成相同商标,与第4772750号商标均包含“长力五金”文字,两者构成近似商标。附图一井盖闪电图形上方、附图二井盖闪电图形下方的标识分别与第4157987号商标、第4772750号商标基本无差别,构成相同商标;同时,该两标识均包含图形“”,分别与第4772750号商标、第4157987号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他人未经长力五金公司许可在涉案井盖上使用与第4157987号、第4772750号、第14826763号商标相同、近似标识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三被告均提出其未销售涉案井盖的答辩意见。对此,本院认为,商标法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即出卖侵权商品,从中获取购进价格与出卖价格之差价的行为,即存在通过出卖侵权商品获取营利的可能性。本案中,就观唐城投公司、天润鸿业公司行为而言,东方瑞平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观唐城投公司,观塘城投公司又将涉案工程中的电力工程发包给天润鸿业公司,观唐城投公司与天润鸿业公司的此种承包包括了观唐城投公司、天润鸿业公司提供的安装等施工服务以及两公司购买并使用于施工项目的材料。涉案井盖属于天润鸿业公司承包的电力工程价款的一部分,故其交付于观塘城投公司的成果、观唐城投公司交付给东方瑞平公司的成果中均包含了涉案井盖,而天润鸿业公司、观塘城投公司取得的工程款中也包含了涉案井盖的价款。就东方瑞平公司的行为而言,其获得了包含涉案井盖的整体工程成果后将该成果交付给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使用,收取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购房款,东方瑞平公司取得的购房款中亦包含了涉案井盖的价款。故三被告在涉案工程项目中使用井盖的行为与商品最终用户的纯粹消费性使用不同,其在经营中使用涉案井盖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涉案井盖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商标法中合法来源抗辩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销售主体能够证明商品系其合法取得、能够说明提供者,并且其主观上不明知、不应知所销售产品为侵权产品。本案中,东方瑞平公司与观唐城投公司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观唐城投公司与天润鸿业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以及天润鸿业公司的自认能够证明涉案井盖工程发包给天润鸿业公司,在无证据证明东方瑞平公司、观唐城投公司明知或者应知涉案井盖为侵权商品的情况下,东方瑞平公司、观唐城投公司作为销售者的主观过错不应及于天润鸿业公司采购涉案井盖的行为,故东方瑞平公司、观唐城投公司可以免除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但东方瑞平公司、观唐城投公司的行为使得涉案侵权商品得以流转,侵权后果得以延伸,并为引起本案诉讼的一环,其应当承担长力五金公司的合理开支。
天润鸿业公司未提供其进购涉案井盖的证据,无法证明涉案井盖系其合法取得,故不能免除赔偿损失的责任。对于具体的赔偿经济损失数额,长力五金公司主张的数额过高,且无充分依据,本院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根据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天润鸿业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涉案侵权产品的数量等因素酌情确定。
关于合理开支的具体数额,长力五金公司提交的律师费、公证费等证据能够证明长力五金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了相应的费用,本院综合考虑上述费用的合理性、必要性和相关性,结合东方瑞平公司、观唐城投公司仅为销售主体,其合法来源抗辩已成立的情况,本院确认东方瑞平公司、观唐城投公司应当分别承担合理开支1万元,天润鸿业公司承担合理开支2万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东方瑞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观唐城投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天润鸿业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北京长力五金有限公司第4157987号商标、第4772750号商标、第1482676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北京天润鸿业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长力五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5万元、合理开支2万元;
三、被告北京东方瑞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长力五金有限公司合理开支1万元;
四、被告北京观唐城投建设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长力五金有限公司合理开支1万元;
五、驳回原告北京长力五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 934元,由原告北京长力五金有限公司负担2934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天润鸿业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崔树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田琪雅
书  记  员   王未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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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一:
附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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