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润鸿业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建岩兴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7667号 原告:***,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被告:北京建岩兴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N2030(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住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 被告:北京天润鸿业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乡**村405车站东侧1号楼。 法定代表人:天中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建岩兴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天润鸿业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