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胜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达公路工程建设技术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521民初1259号 原告:**。 被告:***。 被告:***达公路工程建设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达公路工程建设技术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保全申请费1500元,以上共计1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