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胜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民初982号 原告:***,女,195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 原告:**,男,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 被告:***达公路工程建设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3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 被告:***,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 被告:***,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 被告:***,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 被告:***,女,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 被告:***,女,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 原告***、**与被告***、***、***、***、***、***、***达公路工程建设技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计6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 敏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