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桐庐支行与桐庐奇兵实业有限公司、桐庐迎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122民初4500号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桐庐支行,住所地:桐庐县。
负责人:**花。
委托代理人:**,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尹晓彬,该行员工。
被告:桐庐奇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桐庐迎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桐庐支行诉被告桐庐奇兵实业有限公司、桐庐迎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桐庐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桐庐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