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石化建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镇海石化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质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903执27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镇海石化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炼化路。 法定代表人都跃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辽**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质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新邱区永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镇海石化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质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903民初1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质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400988.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郑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