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903执275号
申请执行人镇海石化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炼化路。
法定代表人都跃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辽**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质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新邱区永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镇海石化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质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还款计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903民初1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