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86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用名:王卫),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信用联社院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河南聚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康宇,河南聚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省森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黎阳街道民生路与黎阳路交叉口东5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孙森林。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森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2民初2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庆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赵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