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2民初6250号
原告:***,男,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梦娟,河南聚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河南聚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明,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森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黎阳街道民生路与黎阳路交叉口东5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孙森林。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森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宏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满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