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森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鹤壁市京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611民初1425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被告:鹤壁市京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淇水湾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雍坤,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河南省森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黎阳街道民生路与黎阳路交叉口东5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孙森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鹤壁市京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省森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责任一案,本案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河南省森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第三人河南省森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郭飞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