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621执恢8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
被执行人河南省森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省森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629987元,并自2015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二、被告河南省森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手续,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我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找,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元)。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耿萍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