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04执27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064。
法定代表人:任XX,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XXX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XX有限公司申请执行XXX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21)陕0404民初4285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执行费108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次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瑜
审 判 员 段边区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