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民终6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嘉荷网络空间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念。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天穹勘测信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陕西嘉荷网络空间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天穹勘测信息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初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嘉荷网络空间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陕西嘉荷网络空间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嘉荷网络空间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陕西嘉荷网络空间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