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82民初3538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4月16日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9年11月24日生,住××。 被告:***,男,汉族,1983年4月20日生,住××。 被告:***,男,汉族,1984年8月12日生,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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