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82民初3538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4月16日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9年11月24日生,住××。
被告:***,男,汉族,1983年4月20日生,住××。
被告:***,男,汉族,1984年8月12日生,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