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昊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鑫伟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67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志宏,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鑫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62号2单元27层07号。
法定代表人:陈素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守业,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全民,河南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高书伟,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
一审第三人:河南昊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临颍县巨陵镇政府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付金亭,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南鑫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伟公司)、**及一审被告高书伟、一审第三人河南昊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1民终2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施工的范围,除门窗安装及地面装修工程为单独的工程之外,其他均属于***与鑫伟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施工范围。对属于***施工合同范围内的,由**施工部分的剩余应付工程款4478840.83元{6610923.02元(鉴定数额)-1184000元(**认可领取的数额)-948082.19元(***与鑫伟公司合同之外的由**施工的部分)}应当判给***。具体理由是:一、该部分工程款所对应的工程在发包方鑫伟公司发包给***的工程范围之内,鑫伟公司并没有与**签订新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也没有与***解除合同。因此该部分工程款应当与***结算。二、鑫伟公司认可该部分工程属于***的工程范围。一是在临颍县人民法院(2019)豫1122民初1301号临颍县祥和置业有限公司诉***及鑫伟公司合同纠纷案中,鑫伟公司对二次结构工程中材料的受供方认可的是***。二是鑫伟公司提供的《16#、24#工程款支付情况表》抬头的用词足以说明包括**施工的部分,对合同项下的所有工程款进行结算时,鑫伟公司针对的均是***。三、临颍县祥和置业有限公司供应的二次结构材料针对的对象是***,且有关材料款已有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确认由***承担。一审判决将包含该部分材料款的工程款判决给**,导致**得到这些材料款,损害***的利益。四、**施工过程中使用了***的电梯及部分机械,且工地管理人员也是***委派,说明**施工的工程实际上是***施工范围的一部分。
**答辩称,**是涉案16#、24#楼的二次结构部分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这个事实鑫伟公司认可,***也不否认。**施工的工程量有鑫伟公司工作人员签字认可,对工程量没有异议。**作为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完全成立。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查的主要问题是**施工范围内的工程价款是否应归属于***。首先,本案中,***于2014年7月27日以河南金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工程处的名义与鑫伟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涉案16#、24#楼工程项目进行承包施工。合同履行中,***在完成主体工程施工后退场,由**完成后续的二次结构工程施工。***与**的施工范围相互独立,并不重复。故***对**施工的二次结构部分工程价款并无权利。其次,***与鑫伟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违反建筑法规强制性规定,该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故***依据该无效合同主张**施工范围内的工程价款为其所有的理由,并无依据。再次,***主张其欠付有二次结构材料款以及**施工过程中使用有***的部分机械,但**并不认可,且***主张的二次结构材料款和部分机械的使用情况,仅为部分材料款和机械费负担问题,不足以否定**进行二次结构工程施工的事实。经本院询问,***认可**进场施工前经过其同意,故即便**施工中使用了***提供的二次结构材料和部分机械,***也应向**主张,而不应以此为据向鑫伟公司主张二次结构部分的工程价款。综上所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书伟
审判员  于跃辉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赵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