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02执16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执行人河南昊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临颍县巨陵镇政府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27066595283。
法定代表人付金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河南昊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豫04民终17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以上述判决,上述被执行人应履行1441956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对本案的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为失信被执行人。
3、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不动产登记、公积金登记中心发现财产查询,财产情况为: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金额过小,申请人书面申请暂不处置),除外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标的为1441956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人享有的权利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报告财产等法律文书,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员 罗耀旭
执行员 娄培基
执行员 田 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浩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