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昊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河南昊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723民初1934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9年10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河南昊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颍县。
法定代表人付金亭,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9年2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原告****被告河南昊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以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