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垄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垄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623民初1763号
原告:河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O2MA47MXKO8H。
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华耀城F区8栋118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全合,男,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垄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3744086425F。
住所地:平舆县振兴路中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振兴,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义顺,男,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杰,男,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l21O1001718O525XD。
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金枫街。
法定代表人:寇小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志辉,男,汉族,1990年6月13日生,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河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垄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全合、被告河南省垄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义顺、张杰、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朱志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5114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中建七局第一建筑公司承建商水县建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的商水阳城上院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将该项目中房屋的装饰装修工程分包给被告河南省垄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垄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又将至今承包的建设工程中多层一层外墙粉刷和室内维修施工转包给原告,原被告三方及案外人商水县建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就上述工程施工事宜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第五条约定:合同价款(1)外墙粉刷以30元/平方米计算,不含外墙拍浆、打点,材料甲供,门窗洞口空方实算,阳台折半。(2)室内维修按工日计算,单价为300元/人.工日。合同第六条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1)外墙粉刷:每栋楼施工完毕后,甲方支付该栋楼工程总价的80%,经项目部技术质量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7日内,甲方支付该栋楼工程总价的100%。(2)室内维修:零工费用每周一结。(3)如甲方不能按时支付乙方工程款,建设单位有权从总包单位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争议的解决及违约责任: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违约方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工程全部完工后,原告与被告就工程款进行结算,经三方核算后,原告工程款共计977562元。该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共支付原告420000元,下余557562元工程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均以无钱支付为由推脱,至今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无奈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河南省垄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参与案涉工程未经垄诚允许,垄诚公司不同意,被告垄诚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与原告达成结算,本案原告与商水县建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中建七局之间达成的合同,与被告垄诚公司没有签订合同。
被告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辩称,合同只有垄诚公司与***公司的权利义务,并没有说明商水县建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建七局在此合同履行相关责任与义务,我方算是委托人,冉茂国签订的人工费单据,并不足以产生真实的债务关系,我方认为相关结算单据应有河南垄诚公司和商水县建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中建七局共同盖章,方能履行债务关系。
原告河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第一组证据:施工合同一份、对账单一份,日用工清单若干份。证明:原、被告依法签订了涉案工程施工合同,原告积极按照合同约定施工,按时保质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2020年12月15日,原、被告之间经核算后,被告共计拖欠原告工程款977562元。第二组证据:第二次对账单一份、部分工程款支付凭证,证明:被告在第一次对账后,陆陆续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22年1月10日,原、被告之间就剩余工程款进行第二次核算,确认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596400元。第二次对账后,被告陆续支付了原告85000元工程款,现仍欠原告工程款511400元。
被告河南省垄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河南省垄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商水阳城上院项目与河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内容为:“甲方(发包方):河南省垄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承包方):河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丙方(建设单位):商水县建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方(总包单位):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甲方将其承建工程中部分装饰装修项目分包给乙方施工,为明确双方职责,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商水阳城上院项目2、现场地点:周口市商水县213省道与纬六路交叉口西南角......第五条:合同价款1、外墙粉刷以30元/平方米计算,不含外墙拍浆、打点,材料甲供,门窗洞口空方实算,阳台折半。2、室内维修按工日计算,单价为300元/人.工日。本合同价款需提供3%增值税普通发票。第六条:工程款支付方式(付款前乙方提供等额度增值税普通发票)1、外墙粉刷:每栋楼施工完毕后,甲方支付该栋楼工程总价的80%,经项目部技术质量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7日内,甲方支付该栋楼工程总价的100%。2、室内维修:零工费用每周一结。3、如甲方不能按时支付乙方工程款,建设单位有权从总包单位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第十二条:其它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需方必须由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公章。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否则,任何单方面修改条文均视为无效。3、合同生效后,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协商解除时,双方应在本合同上签字确认。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章)河南省垄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2020年5月28日乙方(章):河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伟权丙方(章):商水县建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周玉山2020年5月28日丁方(章):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赵永2020年5月28日。”合同签订后,被告河南省垄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过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经双方结算后,剩余511400元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被告河南省垄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本案中,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对原告要求被告河南省垄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请求应予支持。对被告河南省垄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与原告达成结算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从双方签订的合同来看,河南省垄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即为付款方,因此,对该辩称理由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理由,虽然被告中建七局曾向原告支付部分工程款,但双方所签合同并未约定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为付款方,对此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省垄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河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11400元;
二、被告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87.81元,由原告河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30.81元;被告河南省垄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4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沈慧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杨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