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23民初4158号
原告:***,女,汉族,1993年11月24日生,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平舆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全福。
住所地:平舆县。
被告:平舆县古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全福
住所地:平舆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平舆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平舆县古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