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垄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天宇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民申1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天津市天宇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区轻四街60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书峰,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省垄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舆县振兴路中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振兴,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女,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再审申请人天津市天宇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书峰、河南省垄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垄诚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6民初12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宇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6民初12903号民事判决,并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原审未就案涉工程量、工程质量等细节以及临建板房倒塌原因、责任归属等基本事实审查清楚。原审中,被申请人仅提供了《天宇公司塑料泡沫包装项目退场明细》、施工图纸、照片等证据,并未就工程细节、工程量计算标准、工程质量要求、是否进行验收等事项逐一证明。上述证据申请人也并不认可,且在庭审过程中,申请人明确提出工程质量有重大缺陷,未经验收就已经倒塌,而原审法院忽略该事实,在案件诸多事实均未查清的情况下,仅因刘书峰未提出异议就支持了***的诉请,明显事实不清。2.该判决生效后,对于申请人产生了实质性的负面影响并直接让申请人遭受巨额损失。判决生效后,刘书峰依据该生效判决直接起诉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即(2022)津0116民初19905号案件,因为原审中并未就工程质量进行审查和认定,申请人在该案件直接败诉,故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判决结果直接影响申请人在其他关联案件中的合法权益,若本案基础事实不清,会直接导致申请人遭受巨额损失。三、因原审法院相关事实均未查清,故其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对于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对其再审申请不应予以支持,否则容易造成对诉讼权利的滥用,亦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本案申请人在收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6民初12903号民事判决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故本院对申请人在一审判决后未上诉的情形下申请再审,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市天宇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韩 萍
审 判 员  祁 洁
审 判 员  朱 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玉珺
书 记 员  王 颖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