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望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7执79号
申请人:河南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龙山路市区信用社七楼。
法定代表人:谢文梅。
委托代理人:崔现成、段星慧,河南麟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新乡市望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小冀镇和谐大道与香港路交汇处东南角锦香花园二楼。
法定代表人:聂本庄。
本院执行的河南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乡市望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8)豫07民初67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1582万元。执行费:8322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义务,并报告财产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2月24日、3月10日、3月25日在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经查明,被执行人新乡市望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股票、无车辆、无投资权益可供执行。
三、本院于2021年4月9日查询新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新乡市望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新乡县小冀镇和谐大道以南、京华路以西【证号为:新乡县国用(2014)第009号】土地一宗。经调查,该地上房产已全部出售给他人,土地的价值已附随房产无剩余价值,不能单独处置。
四、本院依申请人的申请,于2021年3月24日做出(2021)豫07执79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并将相关材料移交破产庭审查。
五、本院已于2021年4月15日对被执行人新乡市望锦置业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及对本案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和可以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事项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未申请律师调查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07民初674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志飞
审判员  王智好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