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7民终16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原阳县城关镇西干道**。
法定代表人:赵邦太。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俊伟,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献峰,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林州市龙山路市区信用社**/div>
法定代表人:谢文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有付,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圣唐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原阳县黄河大道与原新路交叉口东北角/div>
法定代表人:李秉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彬,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河南省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公司)、河南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圣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9)豫0725民初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姬俊伟、刘献峰,上诉人坤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有付,被上诉人圣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杰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瑞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改判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判决坤达公司、圣唐公司连带支付华瑞公司工程款共计911714.05元,并从2014年5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该款利息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二、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判决,改判驳回坤达公司要求华瑞公司返还材料款差价以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关于工程款结算问题;坤达公司对华瑞公司所完成工程验收且验收合格(一审中华瑞公司已向法庭提交了验收报告的原件),已经交付使用长达6年之久,双方对合同内的工程款进行了核算,截至现在坤达公司尚欠上诉人148049元工程款未付。对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以及停工损失的款项华瑞公司申请鉴定,一审法院委托河南众惠工程鉴定服务有限公司作出工程造价意见书及意见补正书,更正增加安全文明施工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项目工程价款88869元,合计价款为911714.05元。河南众惠[2019]建造鉴字第49-2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鉴定机构私自按以定额计价结果与合同价相比较,按比例折算工程款没有依据。一审法院采信鉴定机构的按比例折算工程款,华瑞公司不予认可;而应按实际鉴定工程款763665.05元(详细计算见河南众惠鉴定报告),另加上坤达公司欠付华瑞公司工程款148049元,总计911714.05元予以支付华瑞公司。二、关于质量问题,坤达公司要求华瑞公司支付材料差价赔偿损失;该项目已经使用长达六年之久,鉴定机构鉴定时没有考虑扣减因施工荷载(重量)、挤塑板上面混凝土的重量以及施工结束已长期投入使用等导致挤塑板变形、变薄的因素,该鉴定结论不客观、不准确,一审法院以此定案的依据错误。部分楼层钢丝网没有施工的原因是,华瑞公司施工前已经将钢丝网全部购买并运到施工现场,因坤达公司、圣唐公司不让施工导致华瑞公司对部分楼层没有铺设钢丝网。圣唐公司现场代表、监理单位代表就部分楼层未铺设铁丝网出具书面正面。2014年3、4月,坤达公司、圣唐公司通知华瑞公司对9号楼进行地暖施工,也没有铺设铁丝网,也是按每平方米50元进行结算、付款的。一审法院对华瑞公司的损失酌定为100000元更是不符合事实,所有施工华瑞公司均是依照坤达公司、圣唐公司的要求施工,双方对工程质量、工程量(合同内)已经予以核算,坤达公司申请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坤达公司要求华瑞公司支付返还材料款差价及赔偿损失诉讼请求无依据,应予驳回。三、圣唐公司应与坤达公司对案涉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华瑞公司提起一审诉讼前,多次与坤达公司、圣唐公司协商欠付工程款问题,坤达公司均以圣唐公司未付工程款为由拒绝付款。一审中,法庭也查明,坤达公司与圣唐公司其实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本工程验收时,圣唐公司也出具了验收合格报告,一审中,华瑞公司已向法庭提供。且本工程项目在2014年1月付款时,是由圣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秉泽通过其个人银行卡支付的。因此,应依法改判圣唐公司对本案涉诉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坤达公司辩称:一、华瑞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从华瑞公司的上诉请求第一项可以明确看出华瑞公司对直接申请作出的鉴定,2019建造鉴字49-2工程造价意见书,明显不认可。且一审中坤达公司对该鉴定也提出了诸多意见和存在的瑕疵。坤达公司对该鉴定也不予认可。一审法院对此鉴定采纳明显错误,明显剥夺了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二、2019建造鉴字49-1在鉴定过程中,经过鉴定人员的现场勘查,最终认定了挤塑板和未铺的钢丝网的工程价款,足以证明华瑞公司在施工中明显违反双方当时合同的约定。应当认定华瑞公司施工的工程质量存在质量问题,华瑞公司要求支付结算后的工程款没有依据,不符合条件。三、华瑞公司认为坤达公司和圣唐置业属于一套人马,没有证据证明。综上,华瑞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够成立。2019建造鉴字49-2,华瑞公司对此也不予认可。该鉴定结果不能作为法院裁决依据。
圣唐公司辩称:圣唐公司与坤达公司是两个法人,也没有自认坤达公司和圣唐公司是一套人马。圣唐公司不是合同当事人,华瑞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圣唐公司拖欠坤达公司工程款。一审法院对我们判决是正确的,请依法维持原判的第二项,驳回华瑞其他诉讼请求。
坤达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华瑞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二、依法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改判支持坤达公司一审反诉请求对华瑞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项目承担修理、返工或者改建至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如华瑞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承担修理、返工或者改建至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应赔偿损失20万元。三、一审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由华瑞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坤达公司有证据证明华瑞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图纸说明施工,其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即使坤达公司拖欠华瑞公司工程款,华瑞公司请求付款的条件不成就,坤达公司依法有权不向华瑞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二、(2019)建造鉴字第49-2号鉴定意见书中华瑞公司申请鉴定的所谓合同外的三项工程价款,明显包含在华瑞公司认可决算金额170.2万元之中,一审法院对该三项工程价款再次认定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严重违反双方合同的约定。三、河南众惠工程鉴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2019)建造鉴字第49-2号鉴定意见及补正鉴定意见虽然是华瑞公司申请,其鉴定内容明显与合同约定、法规规定及事实不符,一审法院同意其鉴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华瑞公司对此鉴定结果不予认可,坤达公司也明确表示不同意对此鉴定,一审法院对有严重瑕疵和违法的鉴定意见、鉴定结果认可明显错误。四、一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一审审判员未到庭参与实际审理,剥夺坤达公司对其回避的权利。一审法院支持华瑞公司利息无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严重践踏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五、华瑞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项目承担修理、返工或者改建至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一审法院酌情确定华瑞公司赔偿坤达公司损失100000元根本无法满足。
华瑞公司辩称:一、华瑞公司提供的圣唐丽都一期5-16号楼地板采暖工程交工资料(一审中已向法庭提交了验收报告的原件)证明华瑞公司所承包工程已于2014年5月5日验收合格,该一期工程已经交付使用长达6年之久,并不存在坤达公司所述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坤达公司所述工程有质量问题根本不存在,应当支付涉案工程款。二、2019年10月22日,鉴定机构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鉴定意见:华瑞公司申请的委托鉴定事项中三项内容的工程价款为(08定额)674796.05元。该鉴定的工程价款是合同外价款,不在决算170.2万元工程款范围内。该鉴定的工程是合同外项目,并且组织施工和出具证明华瑞公司施工的证明材料均是圣唐公司。补正意见书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该部分费用增加,不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并且当时法院组织质证,坤达公司和圣唐公司对补充鉴定质证后拒不发表质证意见,该鉴定意见鉴定程序合法应当予以认定。此三种费用属于承包方,属于实际施工方的费用,该费用应当支付给华瑞公司(有资质的实际施工方和项目承包方)。华瑞公司没有同意按比例折价该费用。同意认可鉴定意见按工程定额计价方式计价工程款为674796.05元。圣唐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支付华瑞公司。三、鉴定机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以及补充鉴定意见,是针对合同外工程进行的鉴定,该部分工程款没有形成一致的结算价款,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12条规定的情形。一审法院同意鉴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四、一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开庭时按程序征求当事人意见,双方均对庭审人员无异议,也没有提起回避申请,在二审程序当中,又提出属于程序不合法。且坤达公司提出审判人员回避的问题,在另案一审中,双方当事人华瑞公司和坤达公司均提出撤诉的情况下,另案当中并没有作出相关实质性判决或者认定。故没有违背法律规定的相关规定,一审程序合法有效。合同约定的是质保金质保期到期后一次无息支付,华瑞公司起诉时质保期已经超期,坤达公司和圣堂公司严重违约拒不支付,一审法院判决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五、坤达公司、圣唐公司对案涉工程已经经验收合格,该涉案工程没有质量问题,华瑞公司不应承担质量问题也就不用承担修理、返工、改建等赔偿费用。
圣唐公司辩称:圣唐公司不是合同当事人,华瑞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圣唐公司拖欠坤达公司工程款。一审法院判决是正确的,请依法维持原判的第二项,驳回华瑞其他诉讼请求。
华瑞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请求判令坤达公司、圣唐公司支付华瑞公司工程款共计417331.85元;二、判令坤达公司、圣唐公司支付华瑞公司从2016年4月15日至2019年1月8日止所拖欠的工程款利息人民币80000元以及本息清偿之前的利息(按照国家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一审华瑞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请求依法判令坤达公司、圣唐公司支付华瑞公司工程款以及损失共计911714.05元;2、判令坤达公司、圣唐公司支付华瑞公司从2014年5月5日至2019年11月25日止所拖欠的工程款利息305424.20元以及本息清偿之前的利息(按照国家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坤达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一、判令华瑞公司向坤达公司支付款项118171.12元;二、华瑞公司对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项目承担修理、返工或者改建至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如华瑞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承担修理、返工或者改建至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应赔偿损失2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1月15日,华瑞公司与坤达公司签订了《圣唐丽都一期5-16号楼地板采暖施工合同》,约定坤达公司将位于原阳县黄河大道与原新路交汇处东北角的圣唐丽都一期5-16号楼地板采暖工程发包给华瑞公司施工,约定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最终结算以户内实铺采暖面积乘每平方米单价,单价为48元/m(此报价包含材料、辅材、安装、人工、税金、1%管理费等),合同约定工期从2013年11月17日开工,于2013年12月18日交工,总工期为30天。2013年11月21日,圣唐公司工程项目部制作编号:st-lx-2013-009的工程联系单,该工程联系单内容为:1、绝热层要求使用绝热型挤塑保温板,结合JGJ142技术规范规定楼层间使用保温板厚度为20mm,容重不得低于20kg。2013年12月19日,圣唐公司工程部向公司领导提交了关于地暖冬季施工要求增加费用的申请报告,2013年12月20日,圣唐公司领导回复同意每平方米上调2元费用。合同签订后,华瑞公司组织工人进行施工。2014年5月5日,双方对华瑞公司施工完成的工程进行交工验收。后经双方决算,一期地暖决算金额为170.2万元(华瑞公司让利2136.39元),包括的工程量及价款分别为:1、10#楼集分水器二次安装、二次试压6000元;2、13#、14#楼集分水器安装、试压49762.89元;3、入户花园、南北阳台细石砼回填342337.5元;4、合同内工程量26120.72㎡×(48+2)元/㎡=1306036元;坤达公司已陆续支付华瑞公司工程款1480765元。因华瑞公司、坤达公司对剩余工程款的数额及支付时间产生纠纷,华瑞公司于2017年6月9日诉至一审法院。庭审中,华瑞公司申请对上述决算工程量之外增加的工程量进行造价鉴定,包括圣唐丽都一期10号楼地暖回填、圣唐丽都一期5-16#楼分集水器各增加一次安拆(工程交工后应被告要求增加的工程量)、2014年4月20日工程联系单上华瑞公司应圣唐公司工程部要求对8号楼2单元二次安装集分水器及丢失集分水器等情况。经一审法院委托河南众惠工程鉴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19年10月22日,河南众惠工程鉴定服务有限公司作出河南众惠[2019]建造鉴字第49-2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华瑞公司申请的委托鉴定事项中三项内容的让利后工程价款(分两种情况)(1)据《圣唐丽都一期5-16#楼地板采暖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合同综合单价48元/m,计算得出造价比例为53%,让利后工程价款为人民币357641.91元。(2)根据鉴定材料,关于地暖冬季施工的申请报告:地:地暖施工综合单价按照2元/m上调合单价50元/m,计算得出造价比例为55%,让利后工程价款为人民币371137.83元。2019年11月18日,该鉴定机构作出河南众惠(2019)BZS第号鉴定意见补正书,对河南众惠[2019]建造鉴字第49-2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补正如下:原鉴定意见书工程价款中未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补正后需在原工程价款中增加以上项目工程价款人民币88869.00元。华瑞公司支出鉴定费15000元。
庭审中,坤达公司申请对华瑞公司施工的工程质量进行鉴定,2019年9月10日河南众惠工程鉴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终止鉴定告知书,告知内容为“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圣唐丽都一期5-16#楼居民已入住,无法按照规范要求达到勘验点位,故决定终止此次工程质量鉴定”。坤达公司申请对华瑞公司所施工工程户内铺采暖面积、华瑞公司施工时使用的挤塑板与合同约定的差价及华瑞公司未铺设的钢丝网价格进行鉴定,经一审法院委托河南众惠工程鉴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19年10月22日,该鉴定机构作出河南众惠[2019]建造鉴字第49-1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圣唐丽都一期5-16#楼地板采暖施工面积为:25524.1m;2、(1)对原告施工的依据合同4.2条约定的挤塑板(原30mm)与实铺挤塑板厚度的价差为人民币139106.35元;(2)根据圣唐丽都项目工程联系单中地面辐射供暖施工要求楼层间使用保温板厚度变更为20mm与实铺挤塑板厚度的差价为人民币49771.99元;3、应铺未铺的铁丝网工程价款:(1)按照合同签订的综合单价48元/m计算,应铺未铺的铁丝网工程价款为人民币46234.57元;(2)按照上调后综合单价50元/m计算,应铺未铺的铁丝网工程价款为人民币48161.01元。被告坤达公司支出鉴定费2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华瑞公司已经对坤达公司发包的工程进行施工,且工程已经交工验收,华瑞公司、坤达公司双方对没有争议的工程量的价款亦进行了决算,故华瑞公司要求坤达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本诉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华瑞公司完成的工程量及造价包括:1、10#楼集分水器二次安装、二次试压6000元;2、13#、14#楼集分水器安装、试压49762.89元;3、入户花园、南北阳台细石砼回填342337.5元;4、经鉴定合同内工程量25524.1㎡×(48+2)元/㎡=1276205元(依据鉴定结论原告华瑞公司施工的采暖面积为25524.1㎡,因华瑞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坤达公司在工程结束后是按照50元/㎡进行决算的,庭审中坤达公司对该决算价格不持异议);5、经鉴定华瑞公司增加的工程量造价460006.83元(371137.83元+88869.00元),共计2134312.22元。扣除坤达公司已经支付给华瑞公司的工程款1480765元,坤达公司应支付华瑞公司剩余工程款653547.22元。关于华瑞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利息的本诉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结合坤达公司对华瑞公司增加工程量一直不予认可,其工程价款未进行决算的情况,一审法院酌情确定坤达公司从华瑞公司第一次起诉之日2017年6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所欠工程款653547.22元的利息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因圣唐公司不是合同当事人,且华瑞公司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圣唐公司拖欠坤达公司工程款,故圣唐公司不承担向华瑞公司支付工程款的相关责任;关于坤达公司要求华瑞公司退回工程款118171.12元的反诉请求,经鉴定根据圣唐丽都项目工程联系单中地面辐射供暖施工要求楼层间使用保温板厚度变更为20mm与实铺挤塑板厚度的差价为人民币49771.99元、按照综合单价50元/m计算应铺未铺的铁丝网工程价款为人民币48161.01元,故华瑞公司应返还坤达公司材料款差价97933元。关于坤达公司要求华瑞公司对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项目承担修理、返工或者改建至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如华瑞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承担修理、返工或者改建至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应赔偿损失20万元的反诉请求,虽然2019年9月10日河南众惠工程鉴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终止鉴定告知书显示“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圣唐丽都一期5-16#楼居民已入住,无法按照规范要求达到勘验点位,故决定终止此次工程质量鉴定。”但依据该鉴定机构作出的河南众惠[2019]建造鉴字第49-1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可知华瑞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所铺挤塑板的厚度未能达到双方合同约定,且应铺铁丝网而未铺,其工程质量确实存在一定问题,故结合本案案情,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由华瑞公司赔偿坤达公司相应损失100000元。对于坤达公司辩称的华瑞公司在施工中及施工后不存在增加工程量的问题,因华瑞公司提供的“对圣唐丽都一期10号楼地暖回填时的情况说明”、“圣唐丽都一期5-16#楼分、集水器各增加一次安、拆说明”及“工程联系单”上均有坤达公司委派的现场代表连志刚、圣唐公司工程部副总经理姚建成、圣唐公司现场工程师陈永军书写的确认情况存在的相关意见,且其中两份材料均有姚建成加盖的圣唐公司工程项目章,经一审法院向上述人员询问后制作的询问笔录能够印证华瑞公司提供上述材料的真实性,故对坤达公司的该项辩称,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坤达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华瑞公司工程款653547.22元,并从2017年6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该款利息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二、驳回华瑞公司其他本诉请求;三、华瑞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坤达公司材料款差价97933元;四、华瑞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坤达公司损失100000元;五、驳回坤达公司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15754元,由华瑞公司负担7295元,由坤达公司负担8459元;反诉受理费3037元,华瑞公司负担1889元,由坤达公司负担1148元;鉴定费37000元,华瑞公司负担20000元,由坤达公司负担17000元。
二审中,华瑞公司提交三组证据。证据一:现场签证单一份、工程检验认可书二份、工程联系单联系二份、关于地暖冬季施工的申请报告一份、2014年4月2日多层室内工程施工计划落实会一份、地、地暖工程验收表一份南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一份、银行交易明细。证明目的:圣唐公司和坤达公司在涉案项目中存在严重管理人员和财物人员混同现象,其中肖景建(又是圣唐项目工程总监又是坤达的法定代表人)、连志刚在该项目中即代表圣堂公司项目经理,又是坤达公司现场代表。圣唐公司预算部闫秀梅和闫新鹏对工程预算后就可以按预算付款,即是圣唐公司财务又是坤达公司财务。证据二:关于人工运料进行回填等问题的情况说明一份,工程施工合同款项支付审批表二份,9号楼实际铺设地暖面积一份、地、地暖结算费用汇总表一份明目的:圣唐公司项目管理人员认可就可以付款,圣唐公司是实际付款主体。证据三:证明一份;证明目的:钢丝网没有铺设的责任不在于华瑞公司,不应由华瑞公司承担钢丝网没有铺设赔偿责任。坤达公司质证意见:一、该证据不属于新的证据,一审应当提供而未提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二、对华瑞公司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应当依2017年3月3日华瑞公司盖章确认的圣唐丽都1期地暖工程结算依据为最终结算依据。圣唐公司质证意见:同意坤达公司的质证意见,合同双方与圣唐公司无关。
本院认为:综合本案情况,华瑞公司提交的证据一、二不能证明其目的,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华瑞公司提交的证据三可以说明一定的事实,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二审中查明:案涉工程施工中,因特殊原因,经发包方的要求,华瑞公司取消地暖设计中的部分钢丝网片施工,其他钢丝网片全部按照图纸进行了施工。经鉴定未铺的铁(钢)丝网价款为48161.01元。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一、关于是否具备付款条件的问题。本案中,华瑞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且进行了交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且华瑞公司经过发包方的同意增加了合同外的工程量施工。华瑞公司与坤达公司对没有争议的工程量价款进行了结算,但对合同外增加的有争议的工程量并没有结算。在华瑞公司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的情况下,其起诉主张增加的有争议的合同外工程量价款,并无不妥。坤达公司以华瑞公司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认为不符合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本院认为,坤达公司所称的不具备付款条件的理由,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二、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的问题。本案中,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客观,一审将鉴定意见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并无不妥。另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补正书中,已经明确鉴定意见书工程价款中未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原工程价款中需增加该三项费用88869元。故原鉴定意见的工程价款应增加该三项费用。坤达公司上诉称鉴定意见矛盾,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三、关于税金、水电费的问题。华瑞公司与坤达公司双方之间的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中包含税金,施工中的水电费亦由华瑞公司承担,故华瑞公司所得工程款中应扣除税金22270.69元、电费5686.79元、水费23926.34元。四、关于利息的问题。本案中,双方对华瑞公司起诉主张的增加的工程量价款有争议,且一直未结算,一审对华瑞公司起诉主张的利息,酌情确定其第一次起诉之日起并依法定利率计算利息并无不妥,但一审没有分段计息,对此应予纠正。五、关于材料差价款的问题。一审中,鉴定机构对挤塑板铺设厚度的价差及应铺未铺的铁(钢)丝网工程价款进行了鉴定,本院认可该鉴定意见。华瑞公司是因特殊原因经过发包方的要求准许,对部分铁(钢)丝网没有施工,但华瑞公司因此取得该部分款项仍然缺乏依据,故未铺的铁(钢)丝网工程价款仍应从华瑞公司本次起诉主张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关于挤塑板铺设厚度问题,因华瑞公司施工未达到合同或发包方的要求,故该差价款应从华瑞公司的工程款中扣除。六、关于圣唐公司的责任问题。本案中,圣唐公司工程为发包方,坤达公司作为工程承包方,坤达公司将工程承包后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华瑞公司。圣堂公司与华瑞公司之间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且圣唐公司与坤达公司均认可双方之间已经结算完毕,故华瑞公司请求圣唐公司与坤达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七、关于质量损失问题。本案中,坤达公司要求华瑞公司对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项目承担修理、返工或者改建至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如华瑞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承担修理、返工或者改建至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应赔偿损失20万元的反诉请求。2019年9月10日河南众惠工程鉴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终止鉴定告知书显示“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圣唐丽都一期5-16#楼居民已入住,无法按照规范要求达到勘验点位,故决定终止此次工程质量鉴定”,一审依据该鉴定机构作出的河南众惠[2019]建造鉴字第49-1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认定华瑞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所铺挤塑板的厚度未能达到双方合同约定,且应铺铁丝网而未铺,其工程质量确实存在一定问题,结合本案案情,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由华瑞公司赔偿坤达公司相应损失100000元。本院认为,河南众惠[2019]建造鉴字第49-1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认定华瑞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所铺挤塑板的厚度未能达到双方合同约定、且应铺铁丝网而未铺,但该问题并非工程质量问题,一审据此认定工程质量确实存在一定问题不妥,坤达公司也未提交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其他证据,本案中材料差价款已经单独处理,故坤达公司上诉主张因质量问题进行修理、返工等或赔偿损失,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坤达公司上诉所称的一审程序问题,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坤达公司、华瑞公司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对此予以支持。一审判决不当部分予以纠正。坤达公司尚欠华瑞公司工程款601663.4元(653547.22元-税金22270.69元-电费5686.79元-水费23926.3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725民初46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725民初46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三、变更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725民初46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河南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河南省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01663.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601663.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6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河南省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本诉请求;
五、驳回河南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本诉受理费15754元,由河南省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954元,由河南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800元;反诉受理费3037元,河南省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40元,由河南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97元;鉴定费37000元,河南省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由河南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541元,由河南省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737元,由河南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80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程俊林
审判员  周云贺
审判员  郭中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