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26执272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住淅川县。
被执行人:河南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河南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淅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326民初32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河南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34285元。因被执行人河南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
二、2022年3月3日对被执行人河南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2021年12月16日、2022年1月5日、2022年2月9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河南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河南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57704.38元,被执行人无不动产、车辆等登记信息。
四、2022年2月28日,委托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河南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河南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及案件较多,办公场所已不存在。
五、2021年12月16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12月16日起至2023年12月15日止。请你在到期日提取十五天申请续冻续封,逾期解冻解封自行承担。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且可申请使用律师调查令的权利、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238820元人民币,已执行到位金额为人民币57704.38元,已开执行费3482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人民币184597.62元。尚余184597.62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不动产、车辆、公积金等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员  卢晓娜
执行员  李 硕
执行员  田季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宝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