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19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龙山路市区信用社七楼。
法定代表人:谢文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有付,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城关镇西干道141号。
法定代表人:赵邦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献峰,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圣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黄河大道与原新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李秉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彬,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河南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公司)、原审被告河南圣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7民终1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坤达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坤达公司与华瑞公司已经在2017年3月3日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结算。但是华瑞公司在起诉中又拿出了几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更单,认为这是合同外的款项,申请了鉴定。原审对已经进行结算的工程又准予工程量的鉴定错误。同时华瑞公司当时在一审开庭时提供的所谓的合同外结算价已经包含在2017年3月3日双方结算明细内,从华瑞公司2016年4月6日情况说明、2016年12月20日申请可以证明。二、2018年的11月18日鉴定机构出具的补正鉴定意见书,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社保费、住房公积金,又擅自增加了八万多元错误。因为在鉴定意见书中,已经明确将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进行计取,鉴定意见补正书中重复计取错误。且双方合同约定的是固定综合单价,此报价包含坤达公司应支付的所有费用。华瑞公司无权再要求安全文明施工费、社会保障费及住房公积金。三、原一审审判程序违法。原审在庭审中是一人审理,但是判决书上却出现三个合议庭成员。四、合同的第四条有明确的约定,本工程的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合格,严格按照图纸说明施工,但是华瑞公司并未按照图纸施工,其施工不合格,应承担修理、返工或改建至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但是原审对于质量损失没有支持错误。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依法予以再审。
华瑞公司提交意见称,同二审的答辩意见,请求依法驳回坤达公司的再审申请。
圣唐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没有判决圣唐公司承担责任,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2017年3月3日,华瑞公司出具《圣唐丽都一期地暖结算明细》,案涉工程费用合计1704136.39元,该结算单属于双方对案涉合同价款的结算,在该结算明细中并未载明双方存在未结算项目。华瑞公司在一审申请鉴定的《圣唐丽都一期10号楼地暖回填时的情况说明》、《圣唐丽都一期5—16号楼分、集水器各增加一次安、拆的说明》、《工程联系单》均形成于双方结算之前,应视为已包含在结算项目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关于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双方存在结算协议的情形下同意华瑞公司的鉴定申请不当。二、2016年4月6日华瑞公司向圣唐公司、坤达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中载明“此外,河南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地暖工程尾款6万余元,本项目合同约定的质保金8.5万余元。因贵公司春节前资金紧张,承诺春节后予以解决。请贵公司解决为盼”。2016年12月20日华瑞公司向坤达公司出具的《申请》中载明“该地暖工程结算价为170.2元,扣除质保金、管理费1%、税金3.3%后,已支付我公司148.0765元,今质保期已过,应支付剩余工程款148049元”。综合以上文件,华瑞公司一审主张坤达公司、圣唐公司支付工程款911714.05元与其认可的坤达公司欠付工程款数额相矛盾,原审认定坤达公司欠付工程款数额错误。综上,坤达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琳
审 判 员  金 悦
审 判 员  陈红云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孙 印
书 记 员  武雅星